一、拍卖标的:委托人合法拥有的:1、梅州地区83户债权资产包,涉及的债权总额人民币为22147.5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为7074.84万元,利息人民币为15072.66万元;2、河源地区37户债权资产包,涉及的债权总额人民币为11303.73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为2727.95万元,利息人民币为8575.78万元;3、汕尾地区97户债权资产包,涉及的债权总额人民币为13592.31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为6217.52万元,利息人民币为7374.79万元。(上述资产包内建行债权、中行政策类债权利息截止日为2016年6月20日,中行其他类债权利息暂计至2003年12月31日。)
起拍价:16000000元,保证金:3200000元,增价幅度:20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拍卖标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拍卖标的涉及的原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拍卖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拍卖标的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拍卖标的涉及的原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
上述主体如果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拍卖标的的,后果自负。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必须在竞买前告知我公司)。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一同到我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拍卖标的情况,我公司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仅供参考。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16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我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拍卖标的至少须一人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拍卖成交价的5%向我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八、签约及付款期限: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与我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在拍卖成交价款到达委托人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与委托人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转让协议范本》签订协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保证金规则:
(一)正式拍卖活动开始前淘宝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须缴入指定账户(户名: 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账号:0313 0141 7001 0538)。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我公司所有: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买受人未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拍卖价款的;
十、违约责任:
(一)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如期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迟延30日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向委托人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委托人有权选择:
1.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或拍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与竞买保证金数额一致;买受人已向委托人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滞纳金。
(三)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拍卖佣金。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拍卖成交后,请买受人到我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如有)。
十一、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我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我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清单》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我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我公司或委托人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我公司、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拍卖标的自基准日至拍卖标的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拍卖标的的变化而请求我公司、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委托人在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受让拍卖标的时,已承诺不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相应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拍卖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拍卖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桂先生;020-38866097 1392407518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26楼
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